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佚名

  在地址栏中输入“中国电信.cn”,浏览器跳转到的页面却是佛山市某广告公司。记者昨日获悉,上个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要求将该域名归还中国电信集团。但原注册者目前已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本月29日上午将开庭审判。

  广告公司3年前注册中国电信域名
  来自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数据称,2003年7月25日,“中国电信.cn”被广东天马广告公司注册,期限共计5年,后缀为“中国”和“.cn”的简繁体“中国电信”均被注册,有效期一直到2008年7月25日。截至昨日下午发稿时,以上域名全部被链接跳转到该公司的主页上。

  今年3月份,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开始追讨己方中文域名,并向有关部门提起投诉,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过一个多月的仲裁,于上月底作出最终裁决:要求广告公司将域名进行归还。

  专家组裁决该注册有恶意行为

  记者从昨日拿到的裁决书获悉,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曾指定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此事。专家组认为,早在1998年,中国电信集团的前身已注册了“中国电信”商标,而该广告公司没有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标志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中国电信”是中国电信集团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争议域名与此相同,极易导致混淆发生。此外,投诉人的商标在公众中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投诉人注册的举动有恶意行为。

  按新法解决争议成为争论焦点

  据了解,当事双方对该争议的解决办法争议很大。天马公司认为,在今年3月17日后发生的域名争议问题均应适用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凡在3月17日前未裁决的案件都应适用新办法来处理。新办法规定,“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中心不予受理”。该域名注册于2003年,已经超过2年,因此应该不予受理。

  但仲裁专家组却认为,根据今年3月17日生效的新“争议解决办法”规定,该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由于本案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故应适用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因此没有接受驳回中国电信投诉的要求。

  不过,目前该案已再起波折,广东天马广告公司在裁决过程中已将此事上诉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上个月17日已受理此案,将于5月2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案由则划定为“其他知识产权纠纷”。

  ■ 各方看法

  是否侵权难确定行为确属不恰当

  佛山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张驰律师表示,所谓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主要有4种情形,即为了出售、出租或转让而获利,为了阻止他人合法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为了损害他人声誉或混淆区别等。张驰认为,该案中很难确定广告公司构成侵权,因为法律并未判定多注册域名属于明确禁止行为,但由于使用的“中国电信”,名字非常明晰,很难排除当事公司抢注嫌疑,他倾向于认为该行为并不太恰当。

  张驰介绍,目前,我国国家法律中涉及到域名方面,对保护性注册有待完善。目前抢注域名分恶意与善意两种。在恶意抢注中,国内只对驰名商标的国内网络域名保护较为完善,一般企业如发现自身域名被人恶意抢注时,要及时向相关机构提出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此同时,国内有部分网络公司自发对部分企业优先保护性注册域名,后再无偿转送至当事企业。

  保护品牌要趁早

  建议双方来私了

  市民张先生有过申请域名的经验,认为商标、域名这些都是一个企业的外在品牌,作为企业应该有长远眼光,做到未雨绸缪,不要事到临头才想要打官司,否则只能是损兵折将,这种官司纠缠起来没完没了,建议双方私了。

  相比较于企业域名被恶意抢注的事件,佛山的文化品牌更应该加强保护意识,张先生说,据他了解,像“粤剧”、“李小龙”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品牌,有不少在几年前都已经被人抢注了。

  ■ 当事者说

  天马广告公司注册域名是想卖出去

  昨日下午,广东天马广告公司一名何姓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虽然域名已被裁决要求归还,但这种归还是有偿或无偿,裁决结果并未作说明,他们现在正在等待法院开庭。不过,他认为公司如果败诉,并不会像“杨乃武”一样继续,双方其实完全可以坐下来好好协商。

|<< << < 1 2 > >> >>|


·上一篇文章:国民党《中央日报》可能转型为网络报
·下一篇文章:国内注册商潜规则:有特权的赎回人暗箱赎回域名


转载请注明转载网址:
http://www.renwupu.cn/news/hotnews/1213217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