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张玉学

  在工地上做钢筋工的闫某某爱上了美容店“小姐”朱某。不久后,两人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闫某某也从工地上搬了出来,和朱某租住在一起。2011年2月,在多次向朱某提出与之结婚被拒后,闫某某拿起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朱某捅死(本报曾连续进行了报道)。9月28日上午,闫某某站在了合肥市中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涉嫌故意杀人罪。    事件回顾——求婚屡被拒,他痛下杀手

  2010年8月份左右,在合肥市合裕路某工地做钢筋工的闫某某,通过嫖娼认识了附近美容院的“小姐”朱某。由于经常照顾朱某的“生意”,闫某某和朱某熟识起来,并对朱某心生爱怜。

  虽然闫某某只是在工地上打工的农民工,挣钱也不是很多,家里是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一个8岁的养女需要抚养,但是他对朱某却不吝啬。不仅为朱某交房租,还为其买衣服,甚至朱某做头发的钱也是闫某某拿的。

  两个人相处的时间越久,闫某某对朱某的感情也越深,虽然他知道朱某在老家有丈夫、孩子,可还是想与朱某结秦晋之好,并劝朱某不要再卖淫了,和他一起好好生活,哪怕朱某不离婚,和他一起出去打工他也愿意。

  然而,几次劝阻、求婚均遭到了朱某的拒绝,甚至有几次,闫某某还在朱某的屋外等她“交易”完事后,才能走进朱某的卧室,这让闫某某很气愤。

  2011年2月21日6时许,闫某某再次来到朱某在合肥市铜陵路与滨河路交叉口东侧所开的美容院内,向朱某提出结婚要求时,又一次遭到拒绝。

  随后,两人开始发生争执。据检方指控,当时闫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朱某,朱某出门向隔壁李某某、朱某某等人求救,闫某某遂持水果刀向朱某颈部、胸部、腹部等处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朱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朱某系被单刃利器刺切颈部、胸部、腹部致右肺、肝脏、肠管等脏器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1年2月22日,闫某某在淮南市大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我不是故意杀人”

  开庭后,闫某某被法警带上了法庭,其间他一直平视着前方,没有望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属一眼。他看上去精神状态还不错,头发也梳得很整齐。

  朱某的丈夫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坐在了原告席上,看到闫某某站上被告席,他没有望一眼,只是盯着桌上的一张纸,表现得很平静。

  辩护人对闫某某进行了提问。

  辩:你们相处了多久?

  闫:六七个月吧。

  辩:是否曾在一起居住过?

  闫:在一起居住过。她曾告诉我她有家室,说她和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于是我就想和她在一起,她怎么想,我不清楚,而且我干活挣的钱都花在了她身上。当天晚上我去她那,睡觉时就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放在了床上,我睡醒后要走,就把水果刀也带着,在争执时她看我拿出了水果刀,就喊人过来打我,我上前去捂住她的嘴,就拿刀朝她肚子上捅了几下。

  庭审中,闫某某承认是他捅死了朱某,“我当时并不是真的想要了她的命,也不是故意杀人,而且我会尽量弥补对死者家人造成的损失,尽自己的能力赔偿”。

  被害人丈夫——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虽然此案附带民事诉讼,但死者丈夫在诉状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只是要求闫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辩护律师表示,在开庭前,闫某某的近亲属已经向法院交纳了6万元赔偿款。

  同时,辩护律师对检方提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闫某某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提出了异议,认为朱某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闫某某确立关系,朱某对事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闫某某认罪态度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本报记者 张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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