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络营销传播网  作者:佚名

  一起域名侵权纠纷案将于2006年7月11日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记者了解,原告余先生在2004年12月14日向被告的中国频道(www.china-channel.com),也称35互联(www.35.com)申请注册了国际域名:style.org,有效期为12个月,是该域名的合法持有人。2005年12月5日,原告发现该域名在未通知原告,亦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中国频道在2005年12月4日擅自转移到国外的一家注册机构。

  据余先生称,他在中国频道进行域名转移时,也很少收到域名转移通知和确认邮件,偶尔收到的,邮件内容对被服务人也非常不合理,这是我们在余先生信箱看到的一封邮件,发件日期为2006年2月24日,“如果您同意域名的转移,请不要回复这封信;如果您想取消域名的转移,请在 02/26/2006 之前通过下列方式联系我们”、“如果我们到 02/26/2006 还没收到您的任何回复,域名将被转出35互联(中国频道)。”试想一下,如果收件人出差或没有及时看到邮件,域名就将被无故转出,极易引起纠纷。在没有收到客户的确认函,就认为征得了客户的同意,似乎很难解释合理。

  在和余先生的交谈中,余先生说事发后,他及时和中国频道取得了联系,但中国频道一口咬定他们是通过合法手续转出的,让余先生不明白的是,在没征得他任何同意的前提下,如何能称得上是合法?而且他也没有接到任何相关的域名转出通知,当时服务小姐的态度也极不友好,甚至称你就去法院上诉好了。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中国频道也曾主动和他联系过几次,每次都是推托责任,甚至说这个域名当时没注册成功等等各种理由来搪塞。余先生说打这场官司不是目的,官司赔偿金额也就2元,但希望以此提醒各网络服务商规范服务,毕竟他们手里掌握的权限关乎着中国网络的安全,谁能想象您注册的域名一夜之间就会不属于你。

  目前中国网络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但网络服务企业应该本着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思想来提供服务,而不是方便自己为目标。


·上一篇文章: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起企业网站建设指导规范
·下一篇文章:国内注册商潜规则:有特权的赎回人暗箱赎回域名


转载请注明转载网址:
http://www.renwupu.cn/news/hotnews/0945203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