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华古诗词网

   但尽管如此,圣宗本人也没遵守这条法令,有的命妇再嫁就是在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有嫁必有娶,妇女再嫁,不以为耻,男人娶寡,无人论非,这已经成为契丹人司空见惯的婚姻现象。这其中最甚者还要数齐妃与蕃奴的结合。齐妃是承天皇太后萧燕燕的大姐萧胡辇,最初嫁给了耶律德光的次子齐王罨撒葛,故以齐妃相称。齐王死后,被追封为皇太叔,寡居的萧胡辇因此成了皇太妃。 萧胡辇是一位在军事、政治方面都很有作为的女性。在一次阅马时,对一名相貌俊美的奴隶挞览阿钵一见钟情,立即召之侍寝。萧太后知道消息后大怒,她虽然不反对萧胡辇再嫁,但堂堂的皇太叔正妃与奴隶燕好,实在有失身份。

   于是,她下令将挞览阿钵施以刑罚,赶往远方。但是,萧太后这样做,并没能割断齐妃对蕃奴的爱恋之情。一年之后,齐妃向萧太后提出请求,一定要嫁给挞览阿钵。萧燕燕这时气头已过,想想自己确实对姐姐不够体谅,便答应了她的要求。为使两人匹配,她将挞览阿钵封为将军,并令他带兵西征鞑靼为国立功,以平国人之口。就这样,经过一番波折,齐妃终于与蕃奴结成了夫妻。 齐妃作为女性高级贵族公开追求男奴并且成功;世宗耶律阮冲破世俗禁忌,不顾民族地位差别,纳比自己大十岁的两朝宫人甄氏为后。这些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也可以说是个特例。

   但如果没有契丹婚姻中较为自由开放的风气,要做到这些,恐怕也是不可能的。这也反映出契丹人的贞节观念还是比较淡薄的。所以,一部《辽史》,仅仅记录了5位贞妇烈女。娶后妈接寡嫂姐姐死了妹再来 辽王朝建立之后,一些氏族社会时期的原始婚俗依然被保留了下来。其中主要是流行收继婚制:妻继母婚、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等是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北宋文惟简《虏延事实》记载:虏人(契丹人)风俗,娶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 丈夫死后,其妻由家族内的晚辈继娶之,如儿子续娶后母为妻,侄子续娶寡婶为妻等,这种接续婚是最受汉族人非议的一种婚姻形态。在汉族人眼里,晚辈娶长辈为妻,虽然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但也是有违人伦的。但在契丹人眼里,却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据《耶律庶几墓志铭》记载:惯宁相公故,大儿求哥妻继母骨欲夫人宿卧,生得一个女儿,名阿僧娘子民,得儿一个,名迭剌将军。不但能够娶继母做妻子,还可以生儿育女,繁衍后代。

   从这条记载来看,契丹人对于这种婚姻不仅不以为耻,反而认为是一件正大光明的事,堂而皇之地将其写在了自己的墓志铭文中。 当然,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汉化程度的加深,有的契丹人也不愿意接受这种习俗。如秦晋国妃在16岁时嫁给自己的亲舅舅秦晋国王耶律隆庆。秦晋国王死后,圣宗皇帝下诏,让隆庆的儿子耶律宗政继娶隆庆的妃子萧氏,宗政拒不奉诏,以至终身未娶。尽管如此,当秦晋国王妃和耶律宗政死后,皇帝还是又下诏书,将他们以夫妻名义合葬了。活着不在一起同居,死了也要将他们埋在一处。

 夫兄弟婚,又称报寡嫂,就是哥哥死后,弟弟有权利和义务娶其嫂子为妻,又称收继或转房。这种婚姻在辽代契丹社会中也比较常见,就连公主也不能例外。道宗的二女儿赵国公主嫁给萧挞不也,萧挞不也因事被害,其弟讹都翰依照习俗,将收继赵国公主为妻,赵国公主虽不愿意,但也不得不从。 妻姊妹婚,是指一个男子可以先后或同时娶另一个家族的几个姊妹为妻。因为有姊妹共夫利于生子的说法,所以,这种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较流行,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会同三年(940年),辽太宗曾下诏:除姊亡妹续之法。但实际上,在实行等级内婚制的契丹社会,这一婚姻习俗终辽一代都沿袭未改。辽道宗将萧思坦立为皇后,因几年后未能生育,听说姊妹共夫利于生子,所以就让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懒离婚,而将其纳入宫中。天祚帝的皇后萧夺里懒与元妃萧贵哥也是亲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说之惑。

 连皇帝都对姊妹共夫利于生子之说深信不疑,那民间则更是大行其是了。后来,这种婚姻习俗进一步演变为:丧妻续娶时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须嫁给他们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没有妹妹,岳父甚至还要出钱或者介绍其他女人,帮助女婿续弦。 契丹人的这种婚俗对辽地的汉人及辽亡数百年后东北地区的汉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近代东北地区汉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续的婚俗,有俗语云姐夫娶小姨,古来就有的,反映的正是这种婚姻遗俗。旧时东北乡村,男女之间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主题开玩笑,也同样反映了这种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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